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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明确执行《罗山县招商引资若干优惠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 2016年07月20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

罗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明确执行《罗山县招商引资若干优惠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我县经济发展,提高招商引资工作水平,多方式多渠道引进项目和资金,根据国务院〔2014〕62号和〔2015〕25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罗山实际,现对落实《罗山县招商引资若干优惠办法》(罗政〔2013〕28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商引资对象
    (一)电子信息、新型建材、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
    (二)生产终端产品企业,即生产产品可以直接投放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成品市场销售的企业;
    (三)高端石材加工企业;
    (四)清洁能源、现代特色农业企业以及旅游业等国家鼓励的其他社会服务业企业。
    二、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含地价,下同)在3000—10000万元人民币的电子信息、新型建材、农副产品深加工等县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0—30000万元人民币的其他重大工业项目(投资强度须达到180万元/亩,投资额度须经财政评审确定)。
    1.地价:继续适用《罗山县招商引资若干优惠办法》有关规定,即企业实际地价降到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基准价(2016年的标准为183300元/亩,今后根据国家调整而调整,不同地域略有差异)。
    2.税收:继续适用《罗山县招商引资若干优惠办法》有关规定(即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两年按50%奖励),但仅在国务院或上级有关部门重新启动税收等优惠政策专项清理工作之前的过渡期内有效。
    3.收费: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5年内全免,县内财政供给的中介服务组织收费按本行业最低收费标准的40%以下收取。(但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得减免的收费除外。)
    4.电价:实行峰谷电价,原优惠电价不再执行。
    5.出口:电子信息产业每出口1美元,县财政给予人民币0.05-0.10元的奖励;其他产业每出口1美元,县财政给予人民币0.03-0.05元的奖励,出口必须经信阳海关和信阳市商务局外贸科确认后方可补助。
    (二)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下述5类生产终端产品的企业(即生产产品可以直接投放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成品市场销售的企业),经县招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评估确认后,参照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项目同等规模投资优惠政策给予同等优惠。
    1.具有省级以上名优产品注册商标的企业;
    2.具有注册商标产品并具有较好销售渠道和销售团队的企业;
    3.创新型并具广阔销售前景的生产成品企业;
    4.资金实力雄厚、投资普通终端消费品生产有望占领中原省份市场,可形成较大产值的企业;
    5.长途运输成本较高,适合本地生产、本地销售并辐射周边地区的企业。
    (三)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0万元的县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项目和30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重大工业项目,以及引进的高新技术、高成长性项目,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还可“一事一议”,另行商定其他优惠政策。
    三、配套服务优惠政策
    (一)从项目入驻始,根据项目方实际需要,县政府为其项目筹备和居住场所提供一定期限的补贴。
    1.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主导产业企业和符合本《通知》第一项第二款条件的终端产品企业。
    (1)标准化厂房:第一年租金全额补贴;第二年租金补贴50%;第三年租金补贴20%。
   (2)公租房:第一年租金全额补贴;第二年租金补贴50%;第三年租金补贴20%。
    2.其他工业企业、龙头企业的标准化厂房和公租房优惠政策继续按照《罗山县招商引资若干优惠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且鼓励企业自建厂房,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主导产业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工业项目,在县产业集聚区内自行建设厂房的,可享受“五通一平”(道路、给水、排水、供电、通讯及场地平整)优惠政策。
    (二)对在我县投资并创建知名品牌的企业进行奖励,成功创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有关乡镇可另外给予奖励;成功创建“河南省著名商标”和“中国地理标志证明或集体商标”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有关乡镇可另行给予奖励。 
    (三)其他投资服务政策
    1.企业正常经营中应缴纳的费用,由县政府有关部门核定总数实行“一费制”,一律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统一代收转拨给相关部门,禁止部门直接向企业收费。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侵害投资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案件,以及在建设施工过程中的无理阻工扰工、强装强卸、强买强卖等违法行为,司法机关要从快从严查处,依法严厉打击。
    3.投资者投资兴办的企业正式生产经营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县政府实行封闭管理和挂牌保护,实行“二十五天宁静工作日”制度。有关部门必需的检查,原则上报县政府审批;依法必要的随机抽样检查,事后必须向县政府或县优化办作出书面说明。
    4.建立“首席服务官”责任制。对招引来的项目,行业分管县领导担任承接项目的“首席服务官”,相应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承接项目的责任人,实现一个项目、一位领导、一位责任人、一套班子、一抓到底。承接项目的责任单位是:县产业集聚区承接落户产业集聚区的工业项目;县石材专业园区承接落户石材园区的石材项目;县特色商业区承接落户特色商业区的商贸项目;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接园区以外的工业项目;其他招商项目由县招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指定相关单位承接。
    5.实行“行政问责”制度。按照《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规定,启动行政效能监察程序,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对有关职能部门协调服务不到位,对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创造投资便利的金融环境。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主导产业项目及终端产品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项目,优先扶持企业贷款、融资,县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可按规定为其提供相应担保。同时,政府搭桥,搞好政银企合作对接,定期组织银企项目推介洽淡会,解决企业融资困难问题。
    7.县人社局和产业集聚区人才服务中心协助入驻企业招聘和培训员工,切实保障企业用工。
    8.投资者及其配偶、子女在入学、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可享受罗山县城居民同等待遇,相关方面的问题由项目承接主管单位协调落实。
    四、其他事项
    1.本地投资与外来投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2.本《通知》由罗山县招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罗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4月21日